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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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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026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拟申请对外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5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5.86%。截至本公告日,因子公司部分担保已到期,公司累计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6,716.3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3.5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和交易金额:为降低产品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利用期货工具的避险保值功能,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择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并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碳酸锂期货品种,拟使用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2、已履行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3、风险提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存在固有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风险及技术风险,公司将积极落实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审慎执行套期保值操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为降低公司锂电材料产品主要原材料碳酸锂的价格波动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及子公司拟利用期货工具的避险保值功能,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择机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现货需求为依据,不以投机为目的,可以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规避由于原材料价格的不规则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具有必要性。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不含期货标的实物交割款项);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上述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在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碳酸锂期货品种,严禁以追逐利润为目的进行的任何投机交易。
公司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并按照公司制定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流程进行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及管理。上述额度及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额度或授权期限,则额度或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为目的,主要为有效降低产品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理论上,各交易品种在临近交割期时期货市场价格和现货市场价格将趋于回归一致,但在极个别的非理性市场情况下,如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走势相背离等,会对公司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带来影响,甚至造成损失。
如期货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无法交易的风险。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按照经公司审批的方案下单操作时,如果合约活跃度较低,导致套期保值持仓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可能使公司面临实际交易结果与方案设计出现较大偏差的结果,甚至面临因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的损失。
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从而带来相应风险。
1、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证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制度有效执行,严格控制相关风险。
2、公司合理设置公司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在股东会批准的权限内办理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
3、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性高的期货品种,业务规模将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在制订交易方案的同时做好资金测算,以确保可用资金充裕;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在市场剧烈波动时做到合理止损,有效规避风险。
4、公司审计部定期及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和交易金额:为有效管理外币资产,增强财务稳健性,防范和对冲汇率出现大幅波动时对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拟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品种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拟开展额度不超过10,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任一交易日最高合约价值)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2、已履行的审议程序: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3、风险提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但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收付款预测风险、履约风险等。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的出口业务较多,为有效管理外币资产,增强财务稳健性,防范和对冲汇率出现大幅波动时对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拟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根据资产规模和业务需求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不超过10,000万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币(任一交易日最高合约价值)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上述额度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但任一时点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余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币种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主要包括美元、欧元、英镑等。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公司拟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及各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签订相关协议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上述额度及授权期限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额度或授权期限,则额度或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2026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但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远期外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公司根据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进行收付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收付款预测不准,导致交割风险。
1、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证外汇套期保值相关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对风险形成有效控制。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制度有效执行,严格控制相关风险。
2、公司及子公司将密切关注国际外汇市场动态变化,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在外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调整外汇套期保值策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3、公司及子公司将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努力将客户违约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4、公司及子公司将慎重选择与具有合法资格且实力较强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规避可能产生的履约风险。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就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2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84号)及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核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本次募集发行的GDR数量为7,438,900份,发行价格为每份GDR9.41美元,对应的基础证券为37,194,500股公司A股股票,每股面值1.00元,募集资金为70,000,049.00美元,折合人民币502,355,351.65元,扣除为公开发行股票所需支付的承销费等发行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25,756,354.78元,募集资金净额折合人民币476,598,996.87元。上述募集资金截至2023年7月22日已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1080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本公司已在中国银行临海支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临海支行、交通银行台州黄岩支行和花旗银行香港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72,048,889.00元,本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902,016.83元(含利息收入)。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902,016.83元(含利息收入)。
本公司已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注:截至期末投资进度超100%的资金来源于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前期已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拟不置换的发行费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授权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判断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公司净资产20%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小额快速融资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经核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亦未发生可能影响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失信行为。
通过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规定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方案,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能否顺利实施取决于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2025年12月31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分析和评估,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测算,对截至资产负债表日2025年12月31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为15,419,410.25元,明细如下表:
本公司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
本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油气资产、开发支出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公司2025年度计提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开发支出等减值准备共计15,419,410.25元,是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且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准确,具有合理性,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
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15,419,410.25元,将减少公司2025年度利润总额15,419,410.25元,并相应减少公司2025年度末所有者权益。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已在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报告中反映。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符合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计提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更具合理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关于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变更。根据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财政部于2025年7月8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确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关于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并参考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公司制定了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标准为10万元/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绩效挂钩的绩效考核,按年发放。
2、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确定和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具体薪酬金额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其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2、如涉及相关止付追索情况,公司应当遵循薪酬制度执行,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职务变动情况及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4、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方案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5、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与本方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全体回避表决,直接提交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6年4月29日(星期三)15:00一17:00在全景网举办2025年度暨2026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参与本次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莺妹女士,独立董事周岳江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江山先生,财务总监应阳峰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5年度暨2026年第一季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6年4月28日15:00前访问,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1)截至2026年05月0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会议地点: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1号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0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议案8、1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议案2、3、5、6、议案9-12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公司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交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地点: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1号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530室。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26”,投票简称为“永太投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5月18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05月1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